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烟台高新区一企业使用未检叉车 罚款3万元

来源:中国高新区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胶东在线6月10日讯 (记者 许加薇 通讯员 宋珂)5月26日,烟台高新区企业宇阳服装使用未检叉车在厂区内作业,区市场监管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行

胶东在线6月10日讯(记者 许加薇 通讯员 宋珂)5月26日,烟台高新区企业宇阳服装使用未检叉车在厂区内作业,区市场监管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使用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据介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鉴于该企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主动说明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原因,并在第一时间组织进行整改,有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予以通报曝光。

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提醒叉车使用单位:叉车经安全检验合格、办理登记、悬挂牌照后方可在场(厂)区内使用,叉车必须由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望广大企业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为省事或者节省检验费用对不经常使用的叉车不报检,或者租用未检验、未登记的叉车,最终因小失大。

广大市民发现企业有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等违法行为时,请拨打举报,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将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来源:胶东在线】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p>

文章来源:《中国高新区》 网址: http://www.zggxqzz.cn/zonghexinwen/2021/0610/2037.html



上一篇:高新区:转外就医“打包办” 群众就医更方便
下一篇:问政山东丨今晚7点 泰安高新区、德州高新区、枣

中国高新区投稿 | 中国高新区编辑部| 中国高新区版面费 | 中国高新区论文发表 | 中国高新区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中国高新区》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