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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毁坏财物受惩罚赔偿获刑 淄博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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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孙莹 通讯员 蒋中山 淄博报道 2021年3月10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孙莹 通讯员 蒋中山 淄博报道
2021年3月10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相关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毁坏车辆经济损失23万元,赔偿损坏的车内物品和焚毁现场树木等物品经济损失5万元。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54岁)为泄私愤,驾驶摩托车至一处院落附近,向停放门口的一辆大众途观L型汽车泼洒汽油,并点燃烧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确认王某某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就本案向淄博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毁坏车辆及车内物品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文章来源:《中国高新区》 网址: http://www.zggxqzz.cn/zonghexinwen/2021/0409/1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