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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法院发布“劳动争议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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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王越 摄 11月10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济南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孙兵通报了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审理劳动
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王越 摄
11月10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济南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孙兵通报了近年来高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济南高新区法院综合审判团队员额法官郭瑞栋公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这些劳动争议案例,有的涉及飞行员、飞机维修师等特种职业,还有的涉及职员履新、出差等劳动争议,还有的涉及商业机密……案例的发布,对于提升审判能力,建设诚信体系,都有着长久的影响效果。
案例一:某生物公司调岗降薪案
吕某于1997年3月到某生物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8年进行人事调整,在未与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岗降薪,且拖欠吕某工资。吕某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吕某入职,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调岗降薪的合理合法性,故应补发吕某工资。判决:某生物公司支付吕某欠发工资5000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万余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案例二:杨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责任案
2015年11月,杨某入职某甲公司,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2018年9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某离职后,某甲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按月向其支付补偿金。杨某自某甲公司离职后,入职某乙公司,工作中涉及原公司相关工艺及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且某乙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某甲公司存在相同内容。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某甲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且公司在杨某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杨某在竞业限制协议期内入职某乙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杨某支付某甲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案例三:某电务公司与孙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2010年7月,孙某入职某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向孙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甲公司为孙某缴纳了2010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孙某与某乙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4日,某乙公司向孙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1月2日,某甲公司下发《关于终止孙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孙某在某甲公司工作期间,受某甲公司安排。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孙某仍在某甲公司实际工作,具有连续性,并不存在中断。某甲公司虽主张系借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故应认定该期间孙某仍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甲公司与孙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四:某科技公司书面变更劳动合同案
2017年2月4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9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约定王某底薪1万余元。2019年3月1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约定业绩考核内容及相应后果。后王某业绩连续三个月不达标,其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离职。王某认为公司存在欠发工资情形,提起诉讼。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未达到考核标准,应按协议约定调整薪资,公司向王某发放的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因此公司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判决:某科技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工资两万余元。
案例五:某公司诉张某差旅费案
2013年7月17日张某入职某公司。2019年6月1日,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多次以差旅费等名义向公司预借款项,然后以报销名义归还。截至张某离职之日,尚欠公司1000余元未还,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公司预支差旅费等,该款项属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预支款项,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是因张某预支款项未及时与公司结算产生的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公司按其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处理。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文章来源:《中国高新区》 网址: http://www.zggxqzz.cn/zonghexinwen/2020/1113/1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