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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算不算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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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退休了,发挥余热再就业,双方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需不需要为其买社保呢?成都高新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认为双方已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雇佣关系,退休再就
退休了,发挥余热再就业,双方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需不需要为其买社保呢?成都高新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认为双方已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雇佣关系,退休再就业的王女士诉自己的新东家某科研公司,要求公司补缴其15个月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4500元的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退休再就业不给买社保
王女士于2004年8月退休,退休前是成都某子弟学校的老师。为了发挥余热,2007年5月,王女士应聘到一科研公司工作,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就相关的福利待遇和考核问题做了约定。2008年7月,王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聘用关系。
不过,辞职后的王女士发现,自己在该科研公司工作的15个月里,公司并没有给自己买社保。于是,去年12月,王女士向高新法院起诉,要求该科研公司支付其15个月的社保费用,总计4500元。
被告:无法给退休人员买社保
高新法院受理该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科研公司称,王女士系退休人员,与该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同时,王女士是退休人员,科研公司无法为其购买社保。
庭审中还查明,王女士自2003年9月开始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退休后工作期间,被告科研公司每月均向王女士发放了1000~2000元不等的薪资。
法院:双方实为劳务雇佣关系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科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从其原单位退休并已从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动合同”,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所以王女士要求科研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退休了,发挥余热再就业,双方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需不需要为其买社保呢?成都高新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认为双方已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雇佣关系,退休再就业的王女士诉自己的新东家某科研公司,要求公司补缴其15个月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4500元的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退休再就业不给买社保王女士于2004年8月退休,退休前是成都某子弟学校的老师。为了发挥余热,2007年5月,王女士应聘到一科研公司工作,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就相关的福利待遇和考核问题做了约定。2008年7月,王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聘用关系。不过,辞职后的王女士发现,自己在该科研公司工作的15个月里,公司并没有给自己买社保。于是,去年12月,王女士向高新法院起诉,要求该科研公司支付其15个月的社保费用,总计4500元。被告:无法给退休人员买社保高新法院受理该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科研公司称,王女士系退休人员,与该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同时,王女士是退休人员,科研公司无法为其购买社保。庭审中还查明,王女士自2003年9月开始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退休后工作期间,被告科研公司每月均向王女士发放了1000~2000元不等的薪资。法院:双方实为劳务雇佣关系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科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从其原单位退休并已从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双方虽然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动合同”,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所以王女士要求科研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高新区》 网址: http://www.zggxqzz.cn/qikandaodu/2020/1116/1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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